近日,记者了解到,青岛顺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某批次的“鱿鱼丝”经检查为不合格产品,被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处罚。
2020年4月9日,执法人员对青岛顺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丝”进行了市级抽检,经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成品库发现包装完好的上述产品19箱,已开封的上述产品1箱,共计97.4Kg,已现场实施查封措施。
该单位生产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对此,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生产的“鱿鱼丝”97.4Kg,没收违法所得23.40元,处罚款50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针对此事,记者联系到青岛顺洋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领导外出开会,稍后进行回复,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有关回复。
原文链接https://3g.163.com/local/article/FK8B036304379D5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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